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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自贸区暂不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

2013年09月30日 10:04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关税司司长王伟指出,自贸区总体方案明确,上海自贸区的一个原则就是,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目前,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不具备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可能性。自贸区税制改革要符合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遵循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原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上海自贸区的政策总体来说是7+2,有7项已经明确的政策,还有2项需要探索、研究的政策。7项明确的政策有2项是促进投资的政策,有5项是促进贸易的政策,涉及4个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既涉及征税方面的政策,也涉及退税方面的政策,具体来讲就是关于促进投资方面的两项政策。一是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或者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简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二是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也简称为股权激励政策。

  5项促进贸易方面的政策,一是将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的试点范围。二是对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是对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一政策简称为选择性征税政策。四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五是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两项探索、研究性的政策,一项是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还有一项是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因为这项改革既涉及监管方法的改革,也涉及相关的税收政策。(记者陈韶旭)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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