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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年起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2013年11月15日 13:40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即“证照分离”)、“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这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举措,明年起有望在我市全面推行。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已研究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草案)》(详见今日本报第32版)。作为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制度保障,该法规草案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制度设计。

  据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起就《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3年11月2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该草案将按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宽进”、“严管”是我市商事登记改革最主要的两部分内容。按照《草案》规定,我市将实行“商事登记簿”制度,由商事登记机关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其中,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等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而商事主体的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其经营范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备案事项,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查询。

  在审批环节上,该《草案》规定,将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无需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市政府将制定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企业资本注册方面, 法人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将从原来的实缴制改为实行认缴登记制。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法人商事主体承担责任。“以前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制,认为有钱在,企业才能承担风险;注册资本越多,企业也越大。”业内人士分析说,但先进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应该以注册资本来衡量企业信誉,而应该以企业信用作为衡量标准。注册资本方面的改革,体现了重视企业信用的理念。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草案》还规定,我市商事登记将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对现实存在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情况,《草案》也首次进行了明确。按照《草案》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但商事主体申请人办理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商事主体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草案》还改革了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明确商事登记将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名词解释】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链接】

  意见征集渠道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西楼823室(邮政编码:361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uanghuaming@xmrd.gov.cn

  【同步新闻】

  违规取得商事登记

  最高罚10万元

  《草案》在商事主体、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更明确的界定。按照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罚款。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商事主体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陈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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