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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受贿不问行贿”是给腐败留后门

2013年11月21日 15:2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去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涉到该案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和受贿本是一根藤蔓上的两个毒瓜,但当下反腐领域,往往是“受贿者罪大恶极,行贿者罪轻一等”。根据《刑法》,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统计,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行贿者大多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所得也很少被追缴。

  按说,即使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不过,行贿者所在单位和上级纪委对此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今年9月,甘肃张家川一名中学生因在网上发帖被刑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此前在一份判决书中就已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此事被曝光后,“带病在岗”的白勇强才被停职。

  “问受贿不问行贿”,大抵基于三种因素。一是司法实践对污点证人的依赖。贿赂犯罪比较隐蔽,很多都是一对一交易,司法机关为了掌握证据,往往通过减轻或免于处罚,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在法庭出庭作证。二是社会同情“弱者”的情结。在一些人看来,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潜规则的受害者,尤其单位行贿更是为集体谋利益,不应该对其严厉处罚。三是法院与纪检部门衔接不畅。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问受贿不问行贿”无异于给腐败留后门。尽管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其中贪污案件有所减少,贿赂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检反贪总局有关负责人曾指出,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特定利益相关”。

  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眼下,我们亟待端正理念,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修改相关法律,提高量刑标准,规范行政纪律处罚,建立行贿黑名单,从而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同时,司法机关要提高刑侦技术,减少对证人口供的过分依赖,以便办理贿赂案件时不必投鼠忌器,打击行贿和打击受贿可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张枫逸)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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