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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扶贫款频遭侵吞成“唐僧肉” 成上访导火索

2013年11月25日 10:3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让扶贫款成了“唐僧肉”

  2012年,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得到的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在10亿元左右,资金涉及移民搬迁、退耕护林巩固成果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等。旬阳县财政局副局长陈德明介绍,当年旬阳县地方财政收入仅为4亿元。显而易见,扶贫资金对当地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强,国家拨付给各地的扶贫资金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在国家扶贫工作“含金量”越来越高的同时,各地涉农和扶贫资金领域相关职务犯罪也在不断增多。

  据了解,仅2012年1月至11月,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就达9612件,涉案人数14517人,涉案总金额27.7亿余元。

  扶贫领域犯罪呈现多发态势

  扶贫资金职务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在多地有所显现。

  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介绍,近年来该院查处的侵占移民资金、扶贫资金、征地补偿等侵农害农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乡镇、村社干部“集体腐败”现象突出。其中重庆市云阳县普安乡挖出的一起干部集体腐败窝案,包括书记、乡长、副书记、副乡长、乡财政办主任等12名干部私分公款数十次,侵吞计生款、移民款、饮水工程款等上百万元。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从陕西省检察机关了解到,2011年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0件,查处各类犯罪嫌疑人159人。

  据陕西省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扶贫资金的特殊性,对其管理、使用须具备一定的权限,这使得作案主体主要集中在各级扶贫办领导和村干部,且大多数为窝案、串案。扶贫资金的立项、管理和使用由政府专设的部门负责,人民群众对此情况不太了解,从而导致在这一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多种形式侵吞扶贫款

  据各地检察机关调查显示,目前各地扶贫资金领域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贪污私分扶贫款。如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一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平利县广佛镇八角庙村黎某、何某、张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移民搬迁款3万余元。

  其次是虚报人头“吃空饷”。主要为涉案人之间或涉案人和扶贫对象之间互相勾结,利用政策漏洞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款。如重庆市城口县明中乡双利村原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合伙,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虚报户头,多领了补助款12万余元。

  再次是虚报项目套取资金。主要是采取虚假合同、虚假农户名册、虚报培训人数和天数、多报工程量、层层转包扶贫资金项目等方式套取扶贫资金。如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石窑子村被确定为扶贫重点村后,国家拨付了50余万元扶贫资金,由该村的党支部书记张某、村副主任党某、村文书张某某三人保管账务,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材料费、人工费支出单据入账核销的方式套取国家扶贫款3.4万元。

  陕西省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扶贫部门的一些领导和干部将上级下拨的扶贫资金当成为自己谋私的“时机”,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是违法犯罪,也要铤而走险。

  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外,有的地方对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对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也是重要原因。如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只注重扶贫资金划拨,疏忽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的监督,致使个别基层干部能够采取虚假合同等办法套取扶贫资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透明、信息不对称,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些项目资金分配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分配政策的知情权仅限于相关部门,大部分农民对涉农和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操作程序不了解,使得扶贫资金使用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惠民资金需加“安全锁”

  针对扶贫领域犯罪频发的问题,部分基层干部和专家认为,扶贫资金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甚至成为群众集体上访的导火索,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应采取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办法管好扶贫资金:

  首先,用制度为扶贫资金加上一把“安全锁”。甘肃省通渭县财政局副局长车成全说,甘肃省自2013年将上级扶贫资金全部放入扶贫专户,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扶贫资金被截留、挪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其次,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财政局副局长谢克斌说,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上级部门和本级检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在扶贫资金预算、使用、结算环节认真进行监督。

  再次,增加救灾扶贫款项的使用透明度。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认为,在扶贫款使用过程中,应把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适当范围进行公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同时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涉及扶贫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减少暗箱操作。

  最后,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进行重点预防和打击。检察部门应针对扶贫资金使用较为集中的农林、民政社保、交通搬迁等领域,对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环节部位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和打击对策,坚决遏制扶贫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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