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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籍华侨回国定居改为向县级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2013年12月02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侨务大省,每年选择回国定居的华侨人数众多。从12月1日起,《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始实施。今后,凡是选择回广东定居华侨不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改为向县级政府侨务部门申请。试行办法有效期1年。

  试行办法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申请的华侨,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有稳定生活保障。所谓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包括,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如果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华侨,也可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记者 黄丽娜 讯员 卫红)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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