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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玛赤林:民族区域自治法亟待完善

2014年03月07日 13: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白少波)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玛赤林7日在北京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已经30年,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形势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对该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相关资料,早在二十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经济和革命实际,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构想,并付诸实践。此后这一思想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作为重要制度写入1949年《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2年中央政府批准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区实施纲要》,根据1982年《宪法》对于民族区域制度的相关条款,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沿用至今。

  据知,1991年,中国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对该法进行了适当修改。

  白玛赤林说,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以来,西藏自治区充分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于西藏给予了很大关注,投入大量资金,特别是大力支持推动较少民族地发展,在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实施的“兴边富民”政策,使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深入人心。

  白玛赤林建议,国家层面应该借该法出台30周年之机,开展纪念活动,同时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调研“哪些需要完善,哪些需要调整”。

  “从基本小康进入全面小康,这部法还要发挥更大的作用”,白玛赤林表示,西藏一定要执行好这部法律,希望能够更多地关注人数较少民族地区的发展。他认为,人数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边防巩固、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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