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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款按比例统一清退 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2014年04月21日 1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21日电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今日谈及非法集资案中资产处置问题时指出,集资款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中国银监会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刘张君表示,涉案资产的处置是非法集资在案件处置当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参与集资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大集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这个原则,涉案资产的处置一般的程序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这个追缴要求一个最大化和一个最小化:最大化是让涉案资产的追缴能够变现,让参与人的损失能最小化。

  刘张君介绍,按照这个原则,案发地的人民政府要开展涉案资产的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核对、涉案资产拍卖变现,集资款的清退。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能够追缴多少,按照最后的追缴,统一的比例,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

  谈及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刘张君指出,现在有的案件跨多个省市区,最多的是一个案件牵扯20多个省的人,像这样的案件,由牵头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方案,征求其它涉案省的意见,然后组织协调各涉案省份按照统一方案来开展资产的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资产变现、集资款清退工作。这里面跨区域案件中各涉案省份,要求按照统一的方案处置资产、清退集资款,不得擅自处置辖内涉案资产或提前向辖内集资参与人清退,现在已经出现了有几个省公布统一的方案。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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