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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骗低保最高罚3倍 无故拒2次推荐就业无资格

2014年10月16日 10:0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低保申请人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视为放弃申请。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出国旅游的,都将不被认定或被取消低保资格。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最高将被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配合经济状况核对视为放弃申请

  《意见稿》规定,低保申请人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低保申请人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意见稿》还规定在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酌情给予实物或者现金帮助。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低保标准的;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为获得低保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等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认定。

  无理由拒绝推荐就业两次取消资格

  《意见稿》明确,低保待遇期限从认定之日的当月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低保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每次享受保障待遇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期满需要重新申请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

  低保对象有自费出国(境)旅游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六十个小时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就业培训或者推荐就业两次以上的等情况,将被取消低保待遇资格,并且半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低保对象不仅享有权利,也有义务。《意见稿》规定,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当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推荐就业,还应当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

  骗领者最高处以所领低保三倍罚款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保待遇条件,未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将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低保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低保金,并将其骗保情况纳入低保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低保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见稿》也作出规定。工作人员与低保申请人或者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而未如实申明或者未进行备注、单独登记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履行低保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对《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11月14日前反映: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邮:gzlfgc@126.com。

  记者 魏丽娜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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