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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看护人虐老虐童等行为或将被追刑责

2014年10月27日 18: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郭金超 蒋涛)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次刑法修改,拟将组织考试作弊、看护人虐老虐童等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

  刑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中国再次启动刑法修改程序,主要从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几方面对该法进行修改,不少犯罪行为也首次被纳入到刑法罪行。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草案对刑法作出以下补充:

  首先,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次,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草案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属于危险驾驶的情形。

  草案还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同时,草案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草案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草案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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