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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两部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今年将继续实行定额补贴(3)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2月16日 1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记者:补贴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最高补贴额,具体补多少,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并考虑最高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管理上有何新变化?

  答: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上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主要有3个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为避免造成行政部门对补贴经销商进行审核认可的错觉,除继续实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外,还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

  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和政策规范实施,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不再规定省域内),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记者: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记者: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作为一项新的试点,在具体操作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农业部、财政部拟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对试点省份的选择,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各省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新产品补贴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需要试点省在实践中摸索。需要明确的是,新产品应具有质量相对可靠、技术先进成熟、有推广价值等特点,我们通过补贴,加快农机新产品的运用推广和农机化新技术的升级换代,这是政策目标。决不能把一些质量不可靠、风险很高的产品让农民买去搞“试验”,不仅耽误农时,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新产品种类选择上,要求突出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对于是否属于农业机械都有争议的新产品,可暂不补贴;在具体产品的确定上,要求深入调研、广泛论证、集体研究、审慎决策,并最好以有关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作为选择认定新产品的依据,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也可借鉴试验项目管理等方式,先小范围试验,再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记者: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弥补仅靠自身管理力量存在的一些不足,将监管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上。

  一是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二是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及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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