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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社会组织地方性法规即将在广东出台

2015年07月31日 16:1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全国首个针对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在广东出台了。30日,《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接受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条例草案分7章、55条,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了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强化了监督检查。

  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

  据了解,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多,门类齐全,截至2015年3月底,经广东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48721个,居全国第二位。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社会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由于这三类组织在功能、性质、登记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成立社会组织须经前置许可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目前,这类组织包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除此之外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

  对于可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条例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还降低了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如取消了社会团体的筹备设立阶段;降低对社会组织登记住所的要求,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租用;除基金会外,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等。

  对于社会组织的名称,除了不能与已有的社会组织重名外,条例草案明确要求,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等。

  在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条例明确要求,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团体中的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利益。

  条例草案还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社会组织的资产和合法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社会组织不得以其资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组织信息不公开将受罚

  条例草案强调了社会组织信息的公开性,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定期向组织成员公布财务状况、重大活动、工作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章程、登记信息、组织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便于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旦违反,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羊城晚报记者 黄丽娜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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