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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一座公共充电站

2015年10月09日 10: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图为电动汽车充电站。中新社发 侯宇 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央视综合

  中新网10月9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意见》指出,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

  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意见》明确,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意见》提出,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及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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