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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中队长公车私用 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16年04月13日 07:5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从发现问题到作出处理决定只用两天时间,7名违纪人员受到行政处分,3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领导干部受到行政处分、诫勉谈话。”这是去年底,河南省原阳县快查快结商务局稽查大队公车私用问题的典型事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2015年12月12日上午,原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王建伟驾驶公车,载乘队员段超、吴新庆在县城开展执法检查。11时30分时,检查工作结束,王建伟本应按规定将车与队员一同送回单位,但他却先驾车把两名队员分别送回了家,并约好下午见面时间,然后驾车回家,将车停放在自家门前。14时40分,王建伟又驾车接上这两名队员到单位上班。就在这一天,三中队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中队长娄永峰驾驶公车接送队员王爱振、吴呈杰、张鑫上下班,其间还驾车去了朋友家,把公车停放在了朋友居住的小区内。

  当时,县纪委正在开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检查,检查组在居民区里发现了这两辆喷涂有“商务稽查”字样的公车。

  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建伟、娄永峰等人违反了公务用车使用相关规定,县纪委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县商务局处理。

  2015年12月14日,经县商务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予王建伟、娄永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段超、吴新庆、王爱振、吴呈杰、张鑫行政警告处分;对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稽查大队大队长王建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县纪委对县商务局主要领导和驻局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苏洪峰 侯智锋)

  【执纪者说】

  这一公车私用违纪问题事发被查,正值基层公车改革向纵深推进之际,又逢年关将至之时,处于双重敏感的重要节点,违纪者顶风违纪,必须严惩不贷。针对此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不放、一寸不让,严格执纪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原阳县纪委 陈长玉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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