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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光裕减刑11个月

2016年05月31日 16:3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熊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发布,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黄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黄光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

  北京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黄光裕已经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八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六万九千四百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决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已缴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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