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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民:南海仲裁庭滥用公约程序 完全没有公信力

2016年07月13日 11:59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视频:国新办发表中菲南海争议白皮书  来源:央视新闻

  央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13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正式发表《中国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南海争议》白皮书。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言人胡凯红介绍白皮书的相关情况,解读白皮书主要内容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记者提问:有人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对所提起的仲裁事项是否有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中方认为仲裁庭没有权利审议中菲南海争议,您认为依据是什么?

  刘振民认为,海洋法公约第15章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是一个完整体系,不能孤立来看。首先,仲裁庭应该明白,领土主权争议不是《海洋法公约》条准的事项,而属于传统国际法条准。其次,根据第288条的有关规定,缔约国有权将海洋划界争议进行排除,中国也排除了。如果有人想运用所谓强制解除终端程序提出申请的话,仲裁庭应该按照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来进行审理。

  中国政府认为,中菲之间已经达成协议,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仲裁庭无视中菲协议,没有有效适用公约第280条、第281条,而是滥用公约第283条。公约第280条表明,即使遇到一个所谓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议,仲裁庭也应该去查清当事国是否就解释适用的问题进行过讨论。但仲裁庭显然对这一点并未查明,所以它在无视很多事实和程序的基础上,根据288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认为自己有权决定管辖。这完全是一个滥用程序的过程,是一个无视中国权利、滥用海洋法公约程序的过程。

  刘振民指出,南海仲裁庭完全没有公信力。在适用程序上,仲裁庭必须严格遵循公约规定,不能随意拿出一条规定,表明自己有权做决定。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二者是统一的。而仲裁庭在裁定管辖权的时候,并未履行公约里有关条款的义务,所以完全没有公信力。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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