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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超范围执行致损失有何救济渠道? 最高法回应

2016年12月19日 16: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组织多名法官和法警,对7起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集中开展强制执行。 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执行法院超范围扣押、执行,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当事人、案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有何有效救济渠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对于超范围扣押、执行,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当事人、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以及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行为等,当事人有何有效救济渠道?

  吴少军介绍,当事人的有效救济渠道,首先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

  同时,涉及到实体法律争议需要另行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的救济渠道。

  根据《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按照我们达成的共识,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吴少军介绍同时介绍,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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