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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红十字会法 着重强化对红十字会监管

2017年02月24日 18: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梁晓辉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闭幕,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将于2017年5月8日,即“世界红十字日”起施行。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盛佳鹏 摄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分为总则、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30条。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着重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管。如在财产与监管一章中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等。

  在红十字会的法律责任方面,该法增设专章进行规定。如备受关注的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类似情形还包括: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

  法律责任一章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等情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还增加了红十字会在参与推动遗体捐献等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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