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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

2017年12月23日 23: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张蔚然 梁晓辉 高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下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说,草案的修改完善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又充分发扬民主,尽可能广泛听取意见,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党中央作出在全国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决策后,不少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监察委员会,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建议经过这次常务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完善以后,作出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梁胜利委员说,二审稿亮点非常明显。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加到本法指导思想当中去,这部法律是政治体制改革中一部政治性比较强的法律,指导思想要十分正确,这是一个重大亮点。亮点之二是注意广泛吸纳各级各方面意见建议,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征求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也是普法过程,非常有意义。三是法律条文既体现了监察法本身对工作的个性要求,又与司法机关所要办的司法案件的工作共性相衔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纷纷提出建议。

  马馼委员说,二审稿第56条讲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这一条放在这个地方靠后了,监察人员必须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等等,非常重要,建议考虑将这一条放在总则中。

  傅莹委员说,监察法二审稿第52条要求“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追捕归案”。这个地方稍微有一点不太明确。中国在其他国家没有执法权力,境外追逃是一种执法行为,建议改成“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实际也是要通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实现追逃。

  令狐安委员说,总则第4条第2款表述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现在对司法机关含义解释不尽一致,有的说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有的说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议将第2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完)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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