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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018年08月14日 09: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尘埃落定——
  江苏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最终裁定。”近日,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滥用职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一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件已全部判决生效(本报曾连续报道)。从2016年7月5日案发至今,江苏三级检察机关20多名检察官历时两年多,破解一个个难题,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价值。

  2016年7月1日,约两万吨外地的建筑、生活垃圾,被偷运、倾倒至苏州太湖西山岛。媒体曝光后引发全国关注。案发后,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公安、海事、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苏州两级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

  侦查初期,新倒入宕口的涉案垃圾暂未检测出挥发酚等有害物质。此前,污染环境案件都是检测出化学物质后才能定罪,而当时正值盛夏,首要应对的是设法减少损害,不能为了等待损害结果,而故意“放水养鱼”。因此,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对垃圾进行清运。

  “牛奶倒入水中会明显造成污染,司法解释对此有解读。当‘物质’进入不相容的‘环境’中,也会影响环境。建筑、生活垃圾和太湖水明显不相容,这个案件可以用环境相容理论来立案。”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和大家展开讨论。

  位于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西山岛是国家地质公园,这个区域属于太湖流域的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

  “在这样的区域内肆意倾倒垃圾,必然会对原始环境产生危害,破坏自然景观和风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明文建认为。

  大伙儿随后得出结论:倾倒在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思路给予了支持,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指导,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共同研究指控思路。起诉后,最高法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对此高度肯定,认为该思路将会对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2016年7月6日,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三人被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姑苏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公诉人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菊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陆小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孙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菊明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担任二审公诉人。2017年12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计算损失数额,上诉人认为混合垃圾中仅有生活垃圾需要处置,而一审财产损失数额是按照混合垃圾的处置费用计算。

  “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很难分离,而垃圾倾倒后与土壤混合,需要一同处理。”闵正兵认为,以整体形式产生了危害后果,应当将混合垃圾的处置支出计算为公私财产损失,仅仅计算生活垃圾的处置支出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垃圾倾倒数量应当根据船的吃水情况估算出体积,并折算出相应重量。”辩护人认为。

  2016年7月14日至21日间,涉案垃圾被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地磅显示,累计处置垃圾2.33万吨。当时是7月,属于江南的高温天、梅雨季。

  闵正兵说,上诉人提出的重量仅是大致描述,不足以证明全案倾倒、填埋垃圾的具体数量。而生活垃圾填埋场有专业的称重工具,称重记录更精准。

  “垃圾倾倒后经过雨水浸泡重量增加是正常现象。”闵正兵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开始装卸垃圾之前,宕口内并没有垃圾,不存在混入其他垃圾的可能。因此,一审判决将处置垃圾重量作为计算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充分。

  最后,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苏州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深入调研,发现戒毒所在土建权责分配、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于是提出明确土地权属、严格土建审批程序、实施招投标制度等检察建议。

  2017年9月8日,戒毒所回函表示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案发后,我们切实整改,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合理使用土地、严格审批程序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通讯员 卢志坚 张安娜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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