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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法治者必然付出惨重代价

2018年08月20日 13: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评论员

  8月17日,湖南警方对外通报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网络大V陈杰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陈杰人近年来活动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他走到今天这一步并不意外。此前他种种严重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已经为他的下场埋下伏笔。自做孽不可活,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假公平正义之名,行违反社会道德、破坏国家法律之实,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是必然。

  回溯到5年前,2013年在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的历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在此之前,人们虽然都认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应当无条件适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还缺少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为网络言论划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之后,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一批以造谣为能事的“网络大V”纷纷落入法网。实践证明,这一司法解释在近年来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在信息网络上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根据警方发布和媒体报道的内容,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对陈杰人行为的性质,广大读者应该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我国是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最基本的要求。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无论是成名江湖的网络大V,还是初出茅庐的无名小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陈杰人也一样,大V也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陈杰人的自媒体之所以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事实上,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与利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舆论监督却变了味。无论是几年前21世纪经济报道新闻敲诈案中的主犯沈颢,还是今天的陈杰人,我们相信曾几何时他们都曾经有过对新闻理想的追求,立志做铁肩担道义的职业新闻人;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他们很快迷失方向,忘记初心,用贪婪之心代替曾经的职业理想,只管以金钱绑架舆论监督,让一桩桩所谓舆论监督沦为不折不扣的肮脏交易。

  不可否认,信息时代,从一定意义上说,注意力就是生产力,舆论影响力也可以带来丰厚经济利益。一些所谓网络大V正是在意识到这一点后,便不再满足于粉丝的崇拜与追随,而是急于把话语权变现。他们屡屡主动操纵舆论,让自媒体、微信公号成为其非法牟利的工具。为达到目的,他们不惜无中生有、造谣诽谤、混淆是非。为金钱所左右的媒体自然会放弃传媒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于是乎所谓的公平正义都成了他们表演的道具。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所作所为,极大地扰乱了人们的价值判断,误导了网上舆论,毒害了网络空气,破坏了网络秩序,影响了网络自媒体的健康发展。

  很多人都会有类似感觉,每当社会上出现一个热点事件,网络大V们就会蜂拥而上,各种真假难辨的消息满天飞,人们看了这些信息以后不但没有接近真相,相反离真相越来越远了。一些网络大V为各自利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煽动、搅和让事实和是非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或许正是因为在某些网络大V们看来,公众能否了解真相、能否辨别是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能否从中捞取利益。为此,这些网络大V可以把正义变成肮脏交易的遮羞布。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是信息发布者和评论者,人们的言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自由。但言论有自由,法律有边界,更有底线,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言论,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借口的造谣、诽谤、敲诈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也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秦火火、立二拆四到周禄宝、董如彬、格祺伟,再到陈杰人,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从来不乏铤而走险者、以身试法者,庄严的法治社会也一再以一件件铁的事实告诫他们:亵渎法治者必然付出惨重代价。相信陈杰人案件能够再次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得到启示。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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