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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变更行政区划名称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2018年11月01日 15: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国务院:变更行政区划名称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九江市庐山区更名濂溪区,图为庐山“云海”景观。资料图 刘占昆 摄

  中新网11月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条例》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指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条例》提到,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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