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修改 放宽代理师、代理机构准入条件
中新网11月13日电 国新办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金武卫介绍,这次修改,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会上有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条例此次修改在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制度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改进和完善?
金武卫介绍,这次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亮点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是改革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
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实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审批。同时,还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三是放宽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准入条件。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对现行条例规定的合伙人、股东、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的要求也作了修改,这样就为放宽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以及对合伙人、股东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