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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管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2019年01月31日 02:5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深化中管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中管企业是党和国家的经济部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支柱,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中管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中管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迫切需要。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新使命、新目标、新任务。深化中管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既是解决国有企业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也是推动中管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更是实现对中管企业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大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管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日益向纵深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存量不少、增量仍有发生,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受内设体制所限,过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权威性、独立性不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问题仍然存在,能力不足和“三转”不到位问题依然突出。深入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亮点、重点和难点。《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中管企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使命职责、重点任务和主攻方向,深刻阐述了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坚强履职的科学方法,对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继续以改革创新思路指导工作,坚持政治监督,履行好协助职能,深入开展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与实践。坚持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全面优化纪检监察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推动机构精简、职能聚焦、人员精干、效能提升,以工作重心的转换推动人员机构精干高效,集中力量发挥好“探头”作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高质量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以高质量的监督助推高质量的发展,为做强做优做大中管企业提供坚强保障。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约束。《意见》提出,“对设立党组的中管企业,将纪检组更名为纪检监察组,由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这不仅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大制度安排,更是交授给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的法律利器和政治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开展工作,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履职用权,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事不畏难,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和自身履行监察权的现实需要,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共同探索新体制下中管企业与地方纪委监委协同开展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做好报告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形成监督合力,以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效当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自觉促进派、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践行者、政治生态的忠实护林员。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需要大力解放思想,准确把握改革精神,着力消除认识误区和理解偏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一要防止“无关论”,纠正“派驻机构改革与中管企业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根据《意见》精神,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时,虽然是双重领导体制,但在具体实践中以中央纪委领导为主;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时,受国家监委领导,向国家监委负责,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实行改革后,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实质上是以中央纪委领导为主的纪检机构和国家监委领导的监察机构合署,与原属内设机构的党组纪检组以及企业内设的监督机构相比,其职责权限具有质的不同,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得到显著加强,实践中要避免混同为原企业内设机构,避免监督效果打了折扣。二要防止“片面论”,充分体现“企业特点”,纠正对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职责定位上的片面认识。既要借改革之力,发挥“派”的权威,彻底革除以往单纯作为内设机构时对同级班子“不愿监督、不便监督、不敢监督”之弊,真正挺起腰板监督,严肃开展执纪执法;又要用好“驻”的优势,在强化监督职责的基础上防止忽视对党组(党委)的协助之责,造成片面强调一方面作用,不能在全面从严治党上与主体责任形成合力。因此,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分类分层次推进原则,结合中管企业特点,差异化赋予监察权,充分体现“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和企业特点,严格审核把关各企业配套改革方案,以保证监察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中管企业要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下,有序推进配套改革。三要防止“翻版论”,纠正将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等同于恢复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原有职权的错误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要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要彻底解放思想,真正理解吃透审查调查权限的法治内涵,严格做到依规依纪依法,防止轻视纪法衔接、法法贯通的质量要求。要结合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特点,完善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审理、督办等工作制度。在企业内部督导明确与中管企业党组(党委)、总部职能部门、总部机关纪委和下属企业纪委的关系,在企业外部指导建立健全与地方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的工作关系;明确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与各有关方面的领导、管理、监督以及协调机制,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可操作、可检查、可追责,不断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与深化。

  (蒋亮平 作者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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