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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记员到法院院长 与新中国同成长的老法官讲述司法进步

2019年03月06日 16: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从书记员到法院院长与新中国同成长的老法官讲述司法进步
    李黔民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 周娴 摄

  中新网贵阳3月6日电 题:通讯:从书记员到法院院长,与新中国同成长的老法官讲述司法进步

  作者 周娴 冷桂玉

  “法槌敲响的是正义之声,敲下的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李黔民说,法官就是公平正义的执行者与守护者。

  从业29年来,李黔民从书记员到中级法院院长,审过不少案件,在成长过程中亲历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践行与探索。

李黔民接受<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中新网</a>记者采访。 周娴 摄
李黔民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 周娴 摄

  李黔民,生于1949年3月20日,原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回想起在法院工作的时候,仿佛在昨天,历历在目。

  1969年,中专毕业的李黔民进入贵州省生物药厂工作,是一名普通工人。然而,时代改变他的志向。

  “1980年,我遇到了自己人生中的重要转折。”李黔民说,1980年,被撤销多年的司法部门得以恢复,贵州省司法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在国家机关或国营厂矿工作的青年均可报考。

  通过考试后,1980年10月,31岁的李黔民作为第一批招干人员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成为刑事庭的一名书记员。

  “以前书记员开庭记录都是手写,夏天汗流浃背,冬天手脚冰凉。”李黔民说。

  从工人到书记员,从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从副庭长到副院长,再到院长。提起中国司法改革,李黔民感慨万千。

  “法官员额配置,冤假错案终生追究制,责权利逐步落实,这些都是司法进程中重大变化。”李黔民说,以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比较频繁,现在很多权利直接交给法官,不需要层层审批;原来拿不准的问题就交给院长来处理,现在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审查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

  “《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罪与非罪的变化最能体现时代的进步。”李黔民印象最深的是,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宪法日宪法宣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宪法日宪法宣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李黔民回忆,“改革开放前是计划经济时代,为保持经济稳定,商品计划调拨,老百姓异地运输、买卖商品赚差价,做生意就被说成是‘投机倒把’,对搞活经济是一个束缚,不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

  李黔民认为,其实司法的改革和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同频共振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新的措施,新的现象不断涌现,我们的司法也要跟得上。不能按照以前的想法来看待新事物的发展。”

  作为贵州省高院第一批派驻地州的院长,1997年,李黔民调任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前的院长都是在当地产生,地方上各种利益关系纠缠。”李黔民说,异地任职可以有效防止“搞山头”、任人唯亲、滥用权力等现象。

  李黔民在安顺工作期间,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点赞。

  “在基层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还保留着不少按习俗处理纠纷的习惯,这些都不是按法律条款简单判决能做到案结事了的,需要在依法断案之外做许多工作。”李黔民说,案件当事人来访中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疑问的,原承办法官须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裁判理由、裁判文书的文意以及相关审理程序等问题。

  李黔民说,“作为与新中国共同成长的同龄人,我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成长,见证或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的艰难岁月和辉煌历程。祝福祖国七十华诞,国家富强,国泰民安。”(完)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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