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2019年04月03日 06: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内地与香港签署仲裁保全协助文件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张晨

  4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这是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署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法制日报》就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系首次签署向其他法域仲裁保全协助文件

  记者:《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背景是什么?

  答:《仲裁保全安排》签署之前,两岸共签署了六项司法协助安排,涵盖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以及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全面覆盖。其中,199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系针对两地终局性仲裁裁决相互协助的制度性安排,不包括仲裁保全协助。

  根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的规定,香港可以对包括内地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海事案件外,内地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建议下,我院决定启动磋商该安排,在“一国”之内给香港提供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仲裁保全安排》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意义?

  答:《仲裁保全安排》签署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内地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也将更加清晰地了解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香港称为临时措施)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由此,两地法院将可以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的协助来避免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大大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内地首次签署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涵盖的范围和内容超出了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助。这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和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同时,也是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将有利于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规定保全范围和申请保全的程序

  记者:请简要介绍《仲裁保全安排》的总体思路。

  答:本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当事人救济等都按照被请求方法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就本安排征求部分地方法院、专家学者和内地仲裁业界的意见时,各方面都积极正面地表示愿意给予香港支持,完全体现了“一国”之内血浓于水的同胞之情。

  记者:请简要介绍下《仲裁保全安排》的主要内容?

  答:《仲裁保全安排》共13条,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具体包括:

  第一,关于申请保全的范围。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的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动,保全财产,保全与争议有关联性的证据等。保全为大陆法系概念,临时措施为英美法系概念,实质都是为保障终局性仲裁裁决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预防性救济措施,故本安排统一表述为“保全”并分别作出解释。

  第二,关于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依据本安排提供的协助对象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仲裁,不包括投资仲裁,仅限于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不包括临时仲裁程序。并且,应当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3)其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管理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有关标准。

  第三,关于申请保全的时间。依据本安排提供的协助,既包括仲裁程序进行中的保全,也包括受理仲裁案件前的保全。

  第四,关于保全申请的处理。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内地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全的规定审查,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的,香港特区法院依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审查,并可要求申请人就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作出赔偿承诺、就对方当事人讼费和其他合理支出提供保证。

  第五,关于本安排与现有法律的关系。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规定差异较大,本安排力求在求同存异基础上取得最大公约数。对于本安排未规定的内容,不影响两地仲裁程序当事人根据对方法律已经享有的权利。内地仲裁机构、当事人根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等享有的权利,不因本安排而受减损。

  记者:当事人如何依据本安排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保全?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答:本安排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如何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第六条、第七条为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亦规定内地受理保全申请的管辖法院,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条还分别规定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全的机构转递机制,以及仲裁前申请保全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等。第四条规定了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材料、机构证明函件等。第五条规定了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以方便内地人民法院通过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判断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必要性等。

  第六条规定了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为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管辖法院为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依据香港法律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

  根据安排第八条,被请求方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按照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审查。在第十一条还规定了本安排不得减损两地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的现有权利。主要考虑:本安排签署前,内地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已可依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不能因本安排列举不全而导致内地仲裁机构、当事人权利减损。

  将在两地间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助

  记者:你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期许和展望是什么?

  答:目前,内地就跨境破产协助未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署条约,亦未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内地与香港之间互涉投资最多,为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全面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两地之间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助是两地法律人努力的方向。同时,两地刑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空白也有待尽快填补。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