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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费牵出的“窝案”

2019年04月20日 03:2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好处费牵出的“窝案”
  

  图为杨国利(右)和同事在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孙继春 摄

  “丁零零,丁零零……”

  几声铃响后,杨国利才从手头厚重的案卷材料中钻出来,拿起了电话:“主任,您找我?”

  “有个棘手的案件,刚交办下来,你来我办公室一趟。”

  原来,主任上午参加了区纪委常委会。会上,委领导传达了全市不动产登记问题排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要求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本区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小官贪腐问题。

  主任将案件情况向杨国利做了简单介绍后叮嘱道:“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一个月后我要初核报告。”

  拿到问题线索后的几天里,杨国利便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初核工作,协调区相关部门、查询银行流水记录、调取房屋交易信息等,利用所有合规合法的途径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政策、环节、程序摸透捋清。凭借多年工作经验,他发现被调查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存在可疑行为,与此同时,其银行账户显示多笔提现记录,共计1万多元。

  转隶之前,作为员额检察官的杨国利,精力主要放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上,对于涉案金额不够立案标准的案件,更多的是将其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但转隶后,身为纪检监察干部的他认识到只有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惩处只是手段,“治病救人”才是目的。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杨国利在向主任汇报初核进展情况时,建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提出三种处置方案:一是被调查人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能够做出合理解释,且符合相关规定,则予以了结;二是被调查人存在受贿行为,若涉案金额不够定罪标准,则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三是在谈话过程中,若发现被调查人还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犯罪的,则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方案在得到上级领导同意后,区纪委监委便组织办案力量展开了集中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被调查人承认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并在无意间提到了一名初核过程中未掌握的房屋中介人员。杨国利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信息,想起银行转账记录中曾出现过这个名字。经领导批准后,他随即找到该房屋中介人员配合调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该房屋中介人员如实交代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同一单位多名公职人员好处费的事实。

  一家单位连发多起违纪违法案件,严重性超出杨国利的预料。第二天一上班,杨国利就拿着连夜起草好的案件汇报材料,来到主任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主任听后说:“这件事影响重大,关系到我区国土规划系统的政治生态,我需要马上汇报。”

  三个小时后,杨国利被叫到主任办公室。“上午召开了常委会,上级领导要求案件办理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涉案金额达到定罪标准的,一律立案调查,对其他涉案人员也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置。”主任说。

  两周的谈话取证工作结束后,2018年9月14日,经区监委研究决定,对该单位5名涉嫌犯罪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对其中2人采取留置措施。

  (作者王达系北京市大兴区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干部)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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