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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体现鲜明时代感

2019年04月23日 05: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人格权编草案体现鲜明时代感

  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试验划出法律红线剑指换脸等“深度伪造”信息技术手段

  本报记者  朱宁宁

  首次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作出规定,首次提及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首次明确提出对声音权的保护……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众多体现时代特点的新增内容引来各方关注。

  此次是继去年8月首次公开亮相后人格权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与民法典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不同,人格权编的特殊性在于并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编纂而来,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同时,这也给人格权编编纂带来不小的挑战,如何将分散的、碎片化的涉及人格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中统一起来,一直是各方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目前看,人格权编是整个民法典分编中最具有时代感的分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相比一审稿,此次二审稿在整体结构上没有太大变化,基本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对一些不是特别精细的部分予以完善,同时将一些具有时代特点的内容补充进来,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

  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研划出法律红线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人类为了更好地寻求自身发展,预防和战胜疾病,开始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进行医学和科研活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担忧,有意见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科研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这是首次在法律草案中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作出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保护。”杨立新说,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特别重要,不但涉及到个人,还涉及到整个民族、整个人类,写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把具有时代特色的内容体现在法律当中,将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

  杨立新指出,这些规定虽然都还比较原则,但非常重要,是划出了一条法律红线。“从民事法律角度作基础性、原则性规定,就可以为进一步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还可以在法院、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发挥指导作用,在全社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谈到该如何理解这一条文,杨立新认为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是可以进行医疗科研活动的,另一方面,此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且不能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如果越过这条红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可以进行处罚,还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深度伪造技术等作出专门规定

  眼见未必为实,有图未必真相。

  不久前,一则将经典影视片女主角的脸通过“AI换脸术”处理成别人的脸的视频瞬间引爆网络,两张脸的神态表情一样生动俏皮,让人见识到了AI换脸技术的神奇。

  所谓AI换脸术,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生成的假脸。眼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包括语音合成、人像识别、模仿等技术)的发展,人格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这些行为既涉及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加强对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二审稿专门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这种立法设计的目的是体现出时代的特点,对肖像权的保护是更为有利的。”杨立新分析指出,二审稿的这些规定一方面给掌握这些技术的企业和个人发出警告,同时提示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伪造就可以进行维权,使肖像权人掌握保护自己的方法。

  那么,眼下网络盛行的各种恶搞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杨立新认为,恶搞,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就构成侵权,被恶搞的人都可以进行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也同样面临被侵犯的问题。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声音也被纳入肖像权中进行保护。

  “这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写进声音权的成文法。从理论到立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也是一个创新。”杨立新说。

  杨立新指出,自然人身上具有人格特征的姓名、肖像、声音都应受到保护。“每一个人的声音都是不同的,声音不仅仅有人格特征,而且有市场价值,所以这一部分应当特别地去保护。”

  对医学临床试验活动进行严格规范

  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人类必须要根据疾病本身的一些进展不断研制新药、开发新的治疗方法。而相关的人体试验活动会对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甚至带来很大的损害,这就涉及到人格权的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杨立新说。

  杨立新认为,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一方面放宽了临床试验的范围,包括从新药到医疗器械、从治疗发展到预防,另一方面收紧审查程序,不仅须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还要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等于加了两道审查程序。此外,还要突出强调知情同意权,即这种行为一定要自愿参加,而不是采取利诱或者欺诈的方式。

  “一松一紧,反映出的立法态度就是,既鼓励新技术的发展,又要同时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在程序上更为严格。”杨立新说。

  对身份权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

  现实生活中,夫妻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后,只有一别两宽,却未必能各生欢喜。许多夫妻离婚后势同水火,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以各种方式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甚至不惜将孩子“藏”起来,为此双方甚至还会再打上一场官司。

  今后,如果再发生藏孩子或把孩子转移走的类似情况,拥有探视权的一方或将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探视权。因为二审稿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一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该条款不仅确立了身份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更重要的是确立了身份权的概念。这意味着,身份权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杨立新说。

  为什么要在人格权编中规定身份权保护?

  对此,杨立新解释说:“婚姻家庭编中主要规定的是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权利、义务、身份、地位等,如果再规定身份权请求权,就会跟人格权编中的内容重复。所以,在立法技术上就采用准用条款的方式,把身份权写到人格权编中。换言之,婚姻家庭编中具体规定了身份权的内容,身份权遭到侵害的话,可以按照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适用,保护人格权的一些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身份权,如赔礼道歉等。”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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