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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执业医师法修订完善工作

2019年04月23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尽快启动执业医师法修订完善工作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4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报告认真总结了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既展示了成绩也指出了问题,还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措施,值得肯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通过加大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力度、提升医师薪酬待遇等措施,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尽快启动执业医师法修订工作,为新时代医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需加大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力度

  报告显示,“医师总量不足,布局不均衡”是我国医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医师数量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三甲医院,城乡基层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山区医师数量十分有限。

  针对这一问题,多名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了解决方案。

  彭勃委员认为,下一步工作安排,应当首先解决“医师总量不足,布局不均衡”这一突出问题。集中精力首先解决基层、边远、艰苦地区医师有没有、够不够、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尤其要大量培养、布局全科助理医师,“因为在基层,特别是乡村医生,尤其是村里的医生,真正能招得来、留得住的恰恰是全科助理医师,而不是本科以上的那些医生”。

  谢广祥委员说,乡村医生是医师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守门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执业医师法的延伸,建议报告增加乡村医师队伍管理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内容,特别是针对基层尤其是农村医疗队伍的人数不足、能力不强、群众信任度不高等问题,要从国家层面出台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强基层”的目标。

  李学勇委员指出,“强基层”始终是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点。无论从当前处于脱贫攻坚关键时期看,还是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需要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不少地方反映基层医师招不来、留不住,这是“强基层”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李学勇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基层医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在加强培养培训、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薪酬待遇、引导舆论宣传等方面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医师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切实解决薪酬结构不合理问题

  报告指出,在权利保障方面,医师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薪酬待遇与福利等保障措施不足,与医师工作负荷大、职业风险多、成才周期长、知识更新快的特点不相适应,影响了职业吸引力和医师的工作积极性。

  刘修文委员认为,无论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还是医师队伍建设,都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对调动人的积极性重视不够,对充分发挥医师的主体作用重视不够,对医师的薪酬问题重视不够,对规范“专家”医师的灰色收入问题重视不够。

  “医师特别是乡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高,薪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尚未根本缓解,甚至可以说尚未破题,严重影响了医师的积极性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刘修文说。

  报告提出,要从提升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调动广大医师积极性。

  “特别赞成提高医师的薪酬待遇,主要要用医生的合法收入来激励,要坚决杜绝非法收入,同时还要消除灰色收入。前不久有的地方说医生收红包不算违法,收红包还能改善医患关系,这种观点要不得。”郑功成委员说。

  郑功成委员指出,一定要让医生的收入合法化、高收入化,才能让医师职业受到尊崇。在这方面,要鼓励优劳优得,不赞成所谓多劳多得,因为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医院推行的多劳多得实质上不是以看好病为依据的,而是以创收多少为依据的,这种评价方式和分配方式正是医风败坏之根本原因。因此,在医疗卫生领域不是多劳多得,应该是优劳优得。

  为培养医学人才提供法律保障

  报告提出,执业医师法施行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师工作的背景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医师的管理方式、执业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迫切需要适当修订完善执业医师法。

  对此,委员们认为,有必要对一些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和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把改革中成熟稳定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

  杜玉波委员认为,应当为培养医学人才提供法律保障。在执业医师法修订中,要重点研究医学生和医师培养临床实践的法律保障问题,为医学生临床动手能力和临床技能的培养提供法律保障。

  杜黎明委员建议,尽快启动执业医师法修订工作,在修订中整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执业医师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并对医师出借、出租、抵押、转让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行为的认定处罚制度,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医务人员信用制度,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违规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等作出规定。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编辑:邢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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