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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披露“河北涞源案”不起诉决定:属正当防卫

2019年06月17日 07:20 来源:中国之声 参与互动 

  最高检披露“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没想到自己能被释放

  据中国之声报道:2018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案件也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案件的办理情况,继“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后,这起案件的办理进一步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立场。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百般侮辱与殴打,被害人进行反击

  从2018年5月20日深夜的一场搏杀,到2019年2月18日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村民董民刚这样形容自己近9个月的经历:

  董民刚:“从正常的好像正在走路,一下子掉到深井里。完了之后经过各个方面的帮助调查,一步一步又爬上来。”

  董民刚是如何“一下子掉进深井”的呢?2018年5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董民刚在家中堂屋看电视,妻子在卧室休息,小儿子已经在堂屋沙发上睡着了。没想到,居住在县城附近的刁某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民刚家,翻过约两米高的院墙进入院内,不顾董民刚阻拦强行闯入卧室,撕坏了董民刚夫妻的衣服,并对董民刚进行殴打、辱骂。

  这不是刁某某第一次做出此类行为。2016年,董民刚的妻子李某某在县城饭店做服务员时与他相识,产生情感纠葛,李某某迫于刁某某威慑,与他维持情人关系,刁某某有时还在董民刚家中同李某某过夜。

  董民刚:“我老婆说想离开他,他就说我老婆,我会对你家里下手,只有我不要你了,你离开我是不可能。我媳妇说他这个人特别心狠手辣的。”

  李某某央求刁某某离开未果,自己先行离开想引刁某某出去,后刁某某短暂离开董家,返回后继续殴打董民刚,并使用尖头汽车钥匙戳扎,造成董民刚鼻尖下方、左耳、脸部、手部受伤出血。负责侦办此案的邢台市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

  张万广:“死者一直在打(董民刚),他求饶呗,因为他心里非常害怕这个人。”

  董民刚称,自己被戳得“满脸血”,只看到刁某某拿着的是个在灯下反光的金属工具。

  董民刚:“我看见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别害怕,(他)就冲着我,说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来回躲,来回挡,我直接就没有反抗。后来又说让我给他跪下,我不跪的话就是灭我全家。所以我就是为了全家,只能这样。”

  董民刚跪下后,刁某某要求董民刚和李某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由于过度紧张,笔掉在了地上,刁某某认为董民刚不愿意写,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威胁。被追打过程中,董民刚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某搏斗,用剪刀刺扎,直到刁某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随即出门让刚刚赶到的妻子李某某和接到李某某求助而来的邻居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近12点,巨鹿县民警张万广接警后赶到现场,董民刚脸上、身上带血,坐在屋门口等候。

  张万广:“他当时还是很恐惧的状态,他是非常紧张的,我们简单询问时他还是如实说了,跟后期询问基本是一致的。”

  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董民刚:“当时感觉特别崩溃,老的老小的小,就我一个顶梁柱出了这个事。感觉到世界末日了,一片黑暗,一点光明都没有。”

  公安与检察机关认为,是否防卫过当?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刁某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刁某某用来攻击董民刚的尖头车钥匙是弹出式的,前部已经弯曲变形,说明在捅扎过程中用力较猛。董民刚持剪刀捅扎被害人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为慎重起见,检察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分析:

  温可红:“鉴定法医表示,是在二人运动打斗中形成的伤情。针对作案工具也进行了补充侦查,作案的这把剪刀是董民刚在家里干活用的一把剪刀,平时就随手放在茶几上,在案发时是随手拿起来的,不是刻意准备的。还有刁某某到董民刚家里的频率,对董民刚是什么样的态度。”

  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均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原起诉意见更改为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构成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

  张万广:“死者手里拿的毕竟是一把钥匙,他不是拿了把刀。综合考虑,虽然有造成伤害,但是不足以你去剥夺对方生命。所以我们最后讨论研究就是,倾向于防卫过当。”

  检察院最终宣布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具有防卫性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分歧则在于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那么,怎样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检察院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如何发挥作用?

  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前因于2019年2月2号开启了自行补充侦查。主办检察官温可红介绍:

  温可红:“公安机关在两次补充侦查的方向主要是在一个作案的过程,但是对于本案的前因,我们认为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具有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主要针对本案的前因部分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案发地复勘现场,调取了照片和相关证言,证实刁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董民刚和李某某在此之前也曾被刁某某进行殴打辱骂;走访了董民刚和刁某某所在村,得到了对两位当事人的性格评价和社会表现,刁某某曾有犯罪前科,董民刚为人老实,平时对刁某某即有畏惧心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8号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相关指引,结合在案证据,温可红分析:

  温可红:“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我们认为,判断它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来判断,而不是我们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表示:

  邢伟:“经过前期,包括我们自行的补充侦查掌握的这些证据,可以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应该及时作出,不让正义迟到。”

  2019年2月18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5月21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号向刁某某父亲进行了宣告。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表示:

  邢伟:“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那不用,就是失职,不积极使用,那就是怠于履职。董民刚正当防卫案就是我们在认真审查案情基础上,在没有任何来自社会舆论网络炒作等方面的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董民刚没想到自己能被释放。回到家里三个多月了,生活还在继续,但他说,这像是做了一场梦。

  董民刚:“到最后释放的时候,我感觉站都站不稳,心都快跳出来的那种感觉,特别激动。非常感谢检察院,感谢党,感谢政府。以后打算,多赚点钱,给家里最好的生活,好好过日子。”

  央广记者杜震 孙莹 张晓琳(见习)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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