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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全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上海将全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2019年12月27日 23:29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赔偿标准城乡差异”成为历史 上海将全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中新网上海12月27日电(李姝徵 高远)记者27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获悉,日前,上海高院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据上海高院方面表示,在上海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农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仅为5%至10%,数量不大,因此,上海具备全市统一赔偿标准的条件。

  据院方表示,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共有三大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间。

  首先,适用范围体现了“两个所有”的特点,即城乡统一标准在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其次,适用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该意见。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要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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