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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1月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42万余件

前11月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42万余件

2019年12月31日 01:43 来源:新华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今年前11月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42万余件 同比下降2.2%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陈菲、高蕾)记者30日从最高检获悉,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共退回补充侦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

  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从司法实践看,一个案件经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历的诉讼环节增多、办案时间拉长,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感受也随之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变差。”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在发布会上说,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得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

  万春表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严格审查退查的必要性,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提升退查的实效性和取证的精准度。

  “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把工作做到极致,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万春说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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