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依法战“疫”:抗击疫情 法亦容情

依法战“疫”:抗击疫情 法亦容情

2020年02月19日 22:34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抗击新冠肺炎)依法战“疫”:抗击疫情 法亦容情

  中新社北京2月19日电 题:依法战“疫”:抗击疫情 法亦容情

  中新社记者 张素

  从严、从重、从快。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的司法机关对涉及疫情防控案件可谓“铁面无私”。19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与此同时,另有一批涉及疫情防控案件让人耳目一新。一些法院紧急修复信用让医疗器械企业获得贷款,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解封参建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的企业的保证金账户,将“沉睡”在仓库的案涉口罩火速“唤醒”,重启破产酒店用于接待疫区旅客。

  江苏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分析,这种“特事特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债权人“特事特办”,另一种是对债务人“特事特办”。判断能否“特事特办”的标准是围绕“是否能够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比如是为患者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或是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文,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江苏、山东、安徽等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司法意见予以贯彻落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这些举措服务于当前防疫事态的需要,具有正当性,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

  “这些举措对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投入疫情防控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孙勇说,最高法的要求符合中央关于依法防控疫情的精神,也有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强制执行属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中止强制执行。

  其次,执行程序中要掌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原则,而从实际来看,法院对承担防控疫情任务的被执行人暂缓采取执行措施时基本上均征求过债权人意见,绝大多数债权人表示支持。

  再次,此举符合最高法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政策,即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据孙勇观察,仅在江苏省就有多起案例可圈可点。比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为辽宁省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法院出于案件审理需要依法查封了该医院相关银行账户。疫情发生后,在接到医院代理律师的电话次日,法院就在得到原告理解的情况下完成解封。该院随即顺利采购设备,投入新冠肺炎的筛查、治疗工作。又如昆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变卖程序将被扣押在仓库中的30万只3M口罩由政府部门按照市场价集中采购、统筹处理,短短几日就让口罩在防疫中“大显身手”。

  评论认为,这些特殊时期的灵活做法既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同时也“救活”了企业、员工及债权人。尤其是对医院和医药公司暂缓强制执行措施,也将让他们安心抗疫,是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

  受访专家提醒,疫情结束后人民法院仍要恢复对相关执行案件的办理,依法采取相关执行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方能彰显出“情须守法,法外容情”。

  “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因素,可以争取通过重整、注资等方式挽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以确保就业稳增长。但一切必须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薛军说。(完)

【编辑:王诗尧】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