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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示范区拟3至5年内基本建成

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示范区拟3至5年内基本建成

2020年11月03日 16:3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重型履带式推土机从洋山港入境。 杨大勇 摄
重型履带式推土机从洋山港入境。 杨大勇 摄

  中新网11月3日电 (记者 张旭)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2020年度工作会议3日在合肥召开。会议提出,将在3至5年内基本建成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示范区。

  会上,江浙沪皖等地10家省级交通运输、海事主管部门签署《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备忘录》,计划自2020年开始,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示范区,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提升区域海事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秩序,优化航运营商环境,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在具体措施上,长三角区域交通运输、海事主管部门将共同建立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信用对象认定和管理合作机制,推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合作,共同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长三角区域是我国水网最稠密、港口最集聚、航运最发达的区域之一,水运货物吞吐量约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

  会议提出,要推进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以长三角“区域循环”为畅通国内“大循环”贡献力量。下一阶段,要助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服务区域一体化发展和自贸区建设举措,有力保障港航物流枢纽中心、跨海通道等重点工程建设,推进航运业和旅游业、休闲观光业深度融合,共同建成布局合理、畅通高效、江海联运的长三角海上通道网络。

  同时,要利用新技术创新海事协同监管模式,建设“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统一规范船舶交通管理,构建长三角统一的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和标准。提升海事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自贸区海运试点和海事监管制度创新,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和信用管理,提升交通组织一体化能力和船舶通航效率。夯实长三角绿色航运发展基础,建立健全区域船舶与港口防污染联防共治机制,落实船舶污染防治标准,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水上污染应急联防联控。

  会议还发布了《长三角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浙江省籍内河普通货船“多证合一”改革举措的通知》两个成果文件,举行了“长三角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联网仪式。长三角5家直属海事局签署了《长三角区域海事规费征稽一体化监管合作备忘录》,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与江苏、浙江交通运输厅签署了合作协议。(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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