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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范户外广告牌匾 杜绝“千店一面”

北京拟立法规范户外广告牌匾 杜绝“千店一面”

2020年11月25日 10:24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近年来,多地花大力气整治户外广告牌匾,告别了高低横飞、花花绿绿的时代。但有的地方却走入另一个极端,整条街一个风格,被吐槽“丑得整齐”。

  在北京,这种情况将不会发生。11月25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明确,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

  东四南大街露出清末老牌匾

  今年夏天,东城区东四南、北大街开始整治提升,除了拆除沿线违建、封堵违规开墙打洞外,规范广告牌匾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在整治过程中,许多颇具时代印记的老建筑和老牌匾被意外发现,初步统计达7处,“东四南杂粮店”“永明油漆店”“燕陶日用杂品商店”等颇具上世纪风格的牌匾在新时代重新展现在东四南大街上。

  刻着“古玩店”“大吉祥”等字样的牌匾在东四南大街46号露出真容,如果再仔细辨别,会发现牌匾上似乎还带有“宣统辛亥”字样。东四段驻场设计师孙书同介绍,在整治前,早已看不出建筑原貌。拆除后发现建筑二层是老砖,一层的老砖在以前的装修中被换成了新面砖,我们打算按照老砖的形式将一层重新修复,并将牌匾保留下来。

  东四南、北大街是整个崇雍大街改造的一部分。去年,雍和宫大街进行了改造,孙书同也作为驻场设计师全程参与。在广告牌匾的设计方面,已经不再一刀切,商户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计,由孙书同他们来审核。

  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为落实好新版城市总规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要求,解决北京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管理方面存在的粗放有余、精细不足,针对性不够以及违法设置行为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开展了对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她表示,制定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可以维护和保障治理成果。同时,条例草案明确,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

  条例草案提出,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为牌匾标识的创新性设计提供空间,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固定式牌匾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

  条例草案规定,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同时,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一些规定。

  比如,固定式牌匾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违法设施、危险设施上设置;不得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等等。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长安街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的一些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主要有,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

  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火车站地区等区域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政府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高(快)速公路及机场地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电子显示广告屏的安装要求严格

  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地方出现了电子显示屏,用来滚动播放广告。这种屏幕在丰富传播手段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光污染。

  条例草案对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提出了严格要求。这些电子显示装置包括,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广告设施。

  条例草案明确,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的运行时间要求。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对于违法要求,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的,将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车身不能乱涂广告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只有公共电汽车车身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其他车辆上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公共电汽车运营企业根据车型及运营线路,编制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电汽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明确车身广告的设置部位、类型、材质及安全保证措施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违反规定,在非公共电汽车车身上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每辆车5000元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同时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如果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识别。

  设置的车身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每辆车2000元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也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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