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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级执法是执法改革新方向

分类分级执法是执法改革新方向

2021年10月13日 04:05 来源:法治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分类分级执法是执法改革新方向

  分类分级执法,能将有限的执法力量配置到更需要监管执法的领域中去,也有利于提升执法的公平性

  □ 冯海宁

  执法系统又见创新。根据10月11日实施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将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同时对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实施差异化执法。10月9日,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了解读。该执法模式引发了舆论关注。

  这里所说的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先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再结合市场主体的遵法守法情况、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的差异化执法措施。相比之前的传统执法模式,这无疑是一种创新。

  长期以来,一些城管执法部门对职责内的执法事项“平均用力”,对所有的执法对象“一碗水端平”,以体现执法的公平性。但对于像北京这样的超大型城市而言,由于城管执法事项繁多,涉及市场主体庞杂,而城管执法力量有限,实践中很难做到执法完全到位,而这多少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也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北京城管此次实施的分类分级执法,有望在不增加执法力量的情况下,提升执法效能、彰显执法公平。这是因为,对执法事项分类之后,可以对重点执法事项和一般执法事项投入不同的执法力量;对市场主体分级之后,可以对不同级别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执法措施,提升执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北京还针对重点执法事项、一般执法事项分别制定了清单。重点执法清单包括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业态、执法事项,如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燃气用户等。重点执法清单以外的其他业态、执法事项,则列入一般执法清单。清单化,既是分类执法的基础,也是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一种提醒。

  对于不同级别的执法对象,《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执法措施:对A级执法对象,实施减量执法;对B级执法对象,实施常规执法;对C级执法对象,实施增量执法;对D级执法对象,再加大检查频次。这样一来,有限的执法力量就很清楚如何科学用力,而不同级别的执法对象则面临不同的执法“待遇”,这更能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级别的执法对象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调整的,比如从A级到D级,将根据日常执法信息进行及时调整;从D级到A级,则以自然年为单位,综合考量执法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存在违法行为次数、受到行政处罚次数等情况。这体现出执法的灵活性,也给执法对象以改正的机会,并能形成正向引导,激励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而一旦市场主体表现不佳,执法部门也会及时上调执法力度予以严管,防止出现严重社会后果。可能有人会从“差异化”执法怀疑分类分级执法的公平性,实际上,这种举措能将有限的执法力量配置到更需要监管执法的领域中去,更有利于提升执法的公平性。

  在此之前,分类分级执法或者监管已在其他城市有过探索,比如去年江苏省江阴市发改委就印发过《关于加强全市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这些经验无疑对后来者有启发、借鉴意义,北京城管实施的分类分级执法以及未来的探索者,会围绕分级分类做得更好。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涉及全国范围的某一监管领域,还是一个城市的多个执法领域,如果执法或监管力量有限,而相关事项又非常繁杂且对象众多,那么也可以考虑分类分级模式。从某种程度来说,这是我国执法改革的新方向。因为市场复杂多变,分类分级是科学利用执法资源应对市场变化的最佳方式之一。

  当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分类分级执法的实施者也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对运行机制进行完善。只有对不同执法对象进行更为精准的执法,对信誉良好的守法者创造更大的自由空间,才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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