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现象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不久前,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修改稿 》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新京报》6月17日)
删除“治安处罚包二奶”,实际上避免了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与作为上位法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法》冲突,避免了地方立法者置自身于违法的尴尬境地;从另一个侧面也正反映了地方立法者对于规则的尊重。
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看,这些法律并没有授权地方性法规对“包二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因此《实施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立法法》更是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
所以,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就是有千条万条理由,也无权制定处罚“包二奶”的公民的规定。因此,作为立法者首先应当遵守制定法律(立法)的规则,在权限范围内立法,不超越权限立法。广东省人大作为地方立法者对自身权限的警惕和立法权力的谦抑,正是立法文明和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