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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损毁水电站不再重建

2008年09月05日 09:47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震损较重水电站1年内修复使用;基本丧失运行功能的3年之内可修复使用……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的原则和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目前已完成,并下发到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用于指导恢复重建工作。据了解,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和地方禁止开发区域内的水电站,已经损毁报废的,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

  作为水资源大省的四川,在汶川大地震中有450座(处)水电站受到影响。“68座大中型水电站、382座(处)小型水电站受损。”根据前期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勘察调查显示,地震对水电站的影响涉及岷江流域、涪江流域、青衣江流域和嘉陵江流域、大渡河流域,受损最严重为震区的岷江流域。“恢复重建方案应进行防震抗震设计。”根据导则规定,已损毁水电站应参照新建水电站建设的有关程序执行。但是,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国家和地方禁止开发区域内的水电站,已经损毁报废的,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不恢复重建并不意味放任不管,也需完成后续处理工作。”相关人员解释说,项目法人应提出避免发生次生灾害等的安全措施及善后处理方案,并将善后处理情况报送备案。

  按照导则规定,对于震损轻微的水电站,经同意先行恢复发电的须报省发改委备案,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对震损较重、震损严重的水电站,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并审查后恢复重建。其中,震损轻微短时间修复使用,损坏严重,基本丧失运行功能的3年之内修复使用。

  水电站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对拆除损毁设施、清理坍塌边坡和恢复重建中产生的弃渣,应设置渣场集中堆放,并采取有效的防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和产生次生灾害。(华西都市报记者 陶玲)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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