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检察机关可查扣邮件规定
2008年10月29日 09:2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今天(10月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邮政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提出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完善了邮政安全监管。其中第四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则仅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用户信息。对此,严以新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以与第四条规定保持一致。(记者王丽丽)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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