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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司法变迁: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2008年11月05日 09:54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1993年7月27日,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严厉打击刑事罪犯,故意杀人犯张建虎、常福旺及拐卖人口犯银锦秀依法被枪决。抢劫犯张爱文、宿全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在这次宣判大会上共依法判决16名刑事犯罪分子。

  “判决故意杀人犯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最大的法庭内,法官用庄严的声音宣判。

  崔英杰本是一个卖烤肠的普通小贩,因城管查抄街边摊位,他拿出切烤肠的小刀,捅死城管李志强。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说,如果此事发生在严打时期,崔英杰就是有九条命,也早被判死刑了。

  严打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共有3次,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过,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止过,死刑复核权最终还是走上回归之路。

  严打拉开帷幕

  时隔多年,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员刘仁文仍然记得,老家湖南隆回县治安混乱,当时在邻村工厂上班的姐姐每天下班后,都由家人打着手电筒、骑着自行车去接回来。

  在上世纪80年代,这种治安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文革”引发的暴力倾向,在改革开放初期,转化到了刑事领域。曾任司法部部长的刘复之撰文指出,“文革”十年留下的后遗症之一,便是滋生了一大批以暴力为主要特征的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

  虽然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出台,然而在巨大的社会问题面前,司法显得微弱无力。

  此时,一场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严打开始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在1983年带领学生到河北法院实习,正巧赶上了严打。学生们从各个地方回馈的信息触目惊心,包括唐山的菜刀帮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邯郸的某个矿区到了下午就门户紧闭……

  社会治安的混乱引起官方的重视。1983年9月,《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严打正式拉开了帷幕。

  公检法系统开始夜以继日地工作。樊崇义就经常被叫起来去参加严打,他始终记得,大半夜去破案,经常是公检法系统一起出动,数十上百名警察穿着制服走在大街小巷,气势非常宏大。

  同时,留在人们集体记忆中的,还有公判大会。刘仁文说,当时被押到现场的犯罪分子,戴着画了大红叉的木牌,垂头丧气,听候着声势浩大的审判。台下,上万名群众都在围观,人们窃窃私语,“这不是谁谁家的儿子吗?听说抢了几千块钱,被判死刑了。”

  根据官方通报,严打取得成效,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数。

  沉重代价

  这样低的犯罪率,在一大批法律界人士看来,是付出了沉重代价的,不计其数的人轻易被判重刑,司法的进步摇摇晃晃。

  1984 年,一个农民拉着一大车西瓜进京来卖。在北京火车站,等待他的是十多名小贩。小贩们等在火车站,纷纷计算着自己该进多少货,大致几天能卖完。西瓜车来了,小贩们一拥而上,围住农民开始询问价格。憨厚的农民被团团围住,不知道该先回答谁。慢慢地,这些只是为了争得西瓜货源的小贩,开始自行拿西瓜。随后,更多的小贩也加入拿西瓜的行列。农民看着自己辛苦种的西瓜,就这样被人抢了,于是四处阻拦。此时小贩们不再听农民的话,他们装着西瓜就走了。有个小贩,只抢到了一个西瓜。

  这些哄抢西瓜的小贩,如果提前预知自己被判刑,那么即使无瓜源做不成生意,也不会脑子一热去冒这样的危险。他们的罪名都是抢劫罪,很多人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甚至只抢了一个西瓜的小贩,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个西瓜,竟然换来这样15年的牢狱之灾,太不堪回首了。”研究刑事诉讼法的陈光中说,这是适用了严打中的“从重从快”原则,也叫做“依法顶格判刑”,比如盗窃罪,顶格是死刑,平时大多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严打时候,基本都是顶格判处死刑。

  被从重从快判刑的人,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现年80岁高龄的法学家陈光中举了一个发生在河南的例子:一对青年男女恋爱,遭到女方家长反对。两人没有退却,反而离家同居。女方家长在找到他们后,将女青年领回家,并报案说男青年强奸了自己的女儿。“这名男青年因流氓罪被判处了死刑”。

  流氓罪,在当时属于“口袋罪”。陈光中解释说,严打中被逮捕的人,很多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于是就往最接近的罪名靠。如此一来,众多“口袋罪”便“脱颖而出”。

  在街上撒尿叫流氓罪、男男女女的朋友一起跳舞叫流氓罪、年轻人在公园谈恋爱被逮住也叫流氓罪……

  “法治精神实质是公平和正义,严厉的刑罚并不一定收到预想效果。”陈光中认为,严打其实有杀一儆百的意思,然而实际上,是否能儆百不得而知。即使能够儆百,那么杀的这个“一”是否真正该杀?他是否罪大恶极到生命权就该得到剥夺?

  当时,办案效率之快令人生疑,代价是不讲诉讼程序,不讲诉讼职能。本来只有中级法院才能判处死刑,但是不少死刑是由基层法院判的。

  严打的变迁

  1983年的严打站住了脚步,并持续了3年半。

  作为一种打击犯罪的行动,严打经历了三次变迁,除了1983年,还有1996年和2000年的严打。

  1996 年,改革开放方兴未艾,城市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极大改善,当时的口头禅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策动叛变罪、反革命破坏罪等犯罪几近绝迹,经济类型犯罪日益增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开始抬头。此时的严打重点是打击“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侦破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件,打击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及数额巨大的多发性盗窃案件”。

  律师夏霖自重庆来北京从业4年后,明显感觉手头经济类型案件越来越多。他说,人们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时,已经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期待律师帮自己寻求公平与正义。

  2000 年,改革开放如火如荼,黑社会性质犯罪日益猖獗。当年的报道说,中国法院系统审判的黑社会性质案件是1996年的6倍。12月,中央又一次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严打运动。此次严打的重点对象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当时,“依法治国”已经纳入正轨。陈光中最早带出的博士,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的顶梁柱。他说,很高兴看到诉讼法学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期待中国的诉讼程序尽快与国际接轨。

  “ 虽然都叫严打,可是能明显看出,这三次严打的程度在逐步降低。”刘仁文说,1983年的严打,力度最大,不仅公检法系统参与,公判大会这样的事情,也需要老百姓的参与;1996年的严打,只是由公检法系统参与,不再需要其他部门参与;2000年的严打,力度远远小于前两次。

  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2005年,刘仁文在论文《近两年的社会治安与“严打”整治》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更何况在加入WTO后,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份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后一个公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对于死刑复核、逮捕、拘禁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死刑复核的尴尬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

  严打开始后,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判处死刑的是中级法院,二审便是高院,当时,复核也在高院进行。那么同一法院的审委会,怎么会在短时间内就一个死刑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呢?如此一来,死刑复核作为一种监督程序,其意义受到质疑。

  陈光中说,最高院也还保留一小部分死刑复核权,集中在经济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上。据他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全国死刑总数的80%以上。

  1993年,对于学者陈光中来说等到了一个机会。他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电话,被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治本身的进程。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程序的真正功能得不到施展,法治的公正难以彰显。

  “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由最高院行使。”陈光中说,因为死刑复核从程序来讲,体现的是对死刑犯权利的保障,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然而下放以后,这个程序徒有其名,令法律界痛心不已。

  陈光中带领中国政法大学28名专家学者,历经一年,交上了修改草案。

  新法最终确定下来,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是归属最高院的。此时,专家学者们认为,无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死刑复核权都该收归最高院。

  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发通知说,根据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陈光中说,听到通知后“真像当头一棒”。失望之余,让大家稍感安慰的是,新法中规定,枪决不再是惟一执行死刑的方式。

  1997年11月4日,在春城昆明,4名死刑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药物后安静死去,死亡时间不超过一分钟。“这至少体现了对死刑犯的人文关怀。”曾亲眼见到枪决现场的刘仁文说,枪决情景至今仍觉凄惨。

  当时世界上有99个国家保留死刑,普遍采用枪决电击等形式执行。适用注射死亡的,只有中国和美国。

  回归之路

  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注射死亡虽然是一种进步,但这只是一种类似“补救”的措施,真正具有超越意义的司法进步,仍然是从根本上的慎杀。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成立。“十六大的时候,已经明确提出司法改革。此举表明,改革已经落到实处。”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说。而在2004年年初,中央通过的第一个司法改革内容便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

  与此同时,一些引人关注的典型案例却浮出了水面:

  ——湖北的佘祥林案。佘祥林的妻子离家出走,佘被认定为杀人犯被判15年有期徒刑。然而11年后,佘祥林的妻子回到家里;

  ——河北的聂树斌案。一年轻女子被奸杀,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加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然而10余年后,一男子在河南落网,他自己坦白说曾在河北奸杀一女子;

  —— 陕西的董伟案。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在董伟终审被判死刑后,直奔最高院刑事庭,面见李武清法官。在董伟被枪决前4分钟,最高院刑事庭电话打来,成就“刀下留人”。然而134天之后,董伟还是被执行死刑。一个念头在人们脑海中盘旋不去:如此死刑复核,教人怎么信得过?

  收归步骤已启动。2005年11月18日,时任最高院院长的肖扬带领着10余名法官,邀请了陈光中、陈卫东等6名专家学者,在武汉东湖宾馆召开了一个不做宣传的座谈会。

  死刑复核权必须收归最高院的基调已定。但是一些问题却摆在眼前:该如何收归?是最高院法官进驻各省级高院,还是最高院统一审理复核?是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复核,还是按照区域复核?是采取书面复核,还是面见听取死刑犯意见?

  这些问题,成为会上讨论热烈的内容。肖扬以个人名义说,必须尽快对死刑案件政策做出调整。

  人们已经看到,死刑复核权正在走上回归路,且行动的迅速比预料中要快得多。

  2005年,最高院录用19名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他们的职务是刑事审判死刑复核。在地方法院实习一年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在最高院做死刑复核官。

  同时,国家法官学院迎来百余名优秀法官。他们是来培训的,内容就是死刑复核。担任教师的陈卫东说,这些“学生”是本着自愿的原则,从各地优秀法官中选调而来的。他们操着不同的口音,学习劲头很足。

  最高院原来有2个刑事法庭,自从死刑复核走上回归路后,又新增3个死刑复核庭,分区域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死刑案件进行最后的复核,掌握着最后的“生杀大权”。

  所有的准备已经就绪,所有的程序即将启动。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行使。

  此前,二审逐步全面开庭审理,死刑复核官必须当面听取死刑犯意见,接受死刑犯辩护律师的答辩要求。

  死刑犯一般都被关押在看守所。死刑复核权收归后,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官在查阅审核卷宗的同时,会买好火车票,到全国各地的看守所,面见死刑犯。

  陈卫东说,据他所知,死刑复核庭的法官,每天工作都高达12个小时,并且很少周末休假。“全国各地那么多案件,都要一点一点认真审核。”

  全部的努力,都是为了更加审慎地使用死刑,更加尊重人的生命权,更加体现法治的公正精神。

  今年3月,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在接受记者采访、解读最高院工作报告时说,2007年全国死刑的不核准率为15%。这就意味着,至少那15%的人保住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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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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