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作用有两个:一是方便管理,二是把滞纳金作为增加部门收入的来源。谁来叫停各行各业的"天价滞纳金"?答案应该是很明确的:"谁的孩子谁抱走。"
11月23日《北京晨报》报道,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规定》首次明确了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也就是说,交通罚款存在的“天价滞纳金”现象终于寿终正寝了。
当然,过去一些部门收取“天价滞纳金”是有依据的,但这样的依据却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这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罚款的目的是教育,“天价滞纳金”完全背离了教育的本意,而且这背后凸显的是部门立法的弊端;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使执法走向反面,驱使一些部门故意不提醒被罚款者,从而实现为自己创收的目的。
公安部的新规为滞纳金设定了上限,这带了个好头。需要强调的是,“天价滞纳金”不仅存在于公安交警部门,还存在于许多执法部门、收费部门甚至经营单位。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有些部门和单位的“滞纳金”甚至连法律依据都没有。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等,现在,凡是收费的单位几乎都制定了“滞纳金”标准,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作用有两个:一是方便管理,二是把滞纳金作为增加部门收入的来源。对于这些行业自己制定的滞纳金更应该清理叫停。
如何叫停“天价滞纳金”?笔者以为有三点需要做:第一,规定滞纳金标准,取消各部门自定的滞纳金,其标准应该符合《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统一规定;第二,设定滞纳金的上限,规定所有行业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三是强化收款人的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本金都实行“过期作废”,更何况“滞纳金”?
现在,公安部叫停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天价滞纳金”,谁来叫停各行各业的“天价滞纳金”?答案应该是很明确的:“谁的孩子谁抱走。”各行各业都有政府部门管着,既然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严格执行就是了,我们盼望着这一天的到来。(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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