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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否认控罪 辩称300万属咨询费

2008年11月26日 14:4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今天上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继续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面对被控职务侵占300万元和挪用资金2.6亿元,关国亮明确表示否认职务侵占指控,辩称这300万元属于正常的股票咨询费用。

  辩称300万属于股票咨询费

  这起涉案2.6亿元的大案从昨天开始审理,今天上午继续开庭,进行后半段法庭调查。由于案件材料复杂繁多,仅卷宗就摆满了法庭的两张大桌子。部分被告人家属和保监会、新华人寿的工作人员获准进入法庭旁听。

  与关国亮同案被诉的还有50岁的马跃。公诉机关指控,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无业人员马跃合谋,于2003年6月至8月间,以马跃帮助公司承保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保险业务以及马跃经营的上海策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提供股票咨询等名义,骗取本单位300万元资金。

  然而法庭上,关、马二人均不承认侵占指控,坚称这300万元属于咨询费,是新华人寿委托马跃经营的投资咨询公司进行投资炒股的咨询费用。而检方指出,马跃的公司并未提供实际的咨询服务。公诉机关认为,关国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马跃合谋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而且数额巨大。控辩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激烈辩论。

  拆借100多亿未被认定犯罪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关国亮于2003年5月至2004年10月间,以单位的自建项目需要临时借款等虚假名义,先后3次擅自将单位2.6亿余元资金,分别挪用给其兄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弟经营的黑龙江斯达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对于挪用资金指控,关国亮在昨天的庭审中尚未明确表示认可与否。关国亮辩护律师许兰亭表示,就挪用资金指控为关国亮做无罪还是罪轻辩护,他尚未最终决定,还需视庭审情况来综合考虑。

  关国亮案发于2006年,当年9月23日,保监会正式派出检查组,开始对新华人寿资金运用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关国亮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8年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终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房地产等领域,至案发时尚有27亿元未能归还。

  而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时,指控关国亮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幅缩水为2.6亿元,其原因在于此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大部分资金被定性为拆借,不属于犯罪。

  遭举报引出巨额挪用案

  据了解,关国亮案发缘于新华人寿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新华人寿是由关国亮一手创立于1996年8月开业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此前媒体报道称,关国亮案之所以能浮出水面,缘于新华人寿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主要是一些由企业集团组成的股东阵营与关国亮不和。

  2005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新华人寿的例行审计中发现了诸多资金运作疑点,结果遭关国亮解聘。这引发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极大关注,并形成了一股不满关国亮个人强势运作公司相关事务的势力,这些股东试图改选董事会,但关国亮控制了大多数董事席位,改选未获成功。与此同时,针对关国亮的举报逐步升温。2006年,反映新华人寿资金运用违规的举报材料,被有关人员送往各个监管机构。

  被发现挪用巨额资金后,关国亮虽向保监会承诺归还挪用资金,但在3个月的宽限期内一再食言。2006年12月底,关国亮被正式免除董事长职务。保监会于2007年5月24日宣布,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题。至今只有14.5亿元划至新华人寿账上,仍有大量挪用资金尚未归还。今年年中,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曾透露,新华人寿被挪用的大部分资金已被追回,剩余部分已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进行了保全,进一步处置之后,相信被挪用的资金能够全部收回。(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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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8岁的关国亮198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先就职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后于1992年“下海”加入民营企业东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帮助东方集团1994年成功上市后,关国亮出任了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后来,他又成为东方实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并兼任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6年,关国亮所在的东方集团参与发起新华人寿。1998年,关国亮成为新华人寿董事长。经过多年发展,新华人寿总资产已过千亿元,机构网点遍布全国,被称为国内第四大寿险公司。2006年10月8日,中国保监会宣布暂停关国亮履行董事长职责。2007年11月16日,关国亮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08年10月27日,关国亮案经市检二分院审查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罪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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