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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瞒报”组织化需要舆论监督来遏止

2008年12月09日 08:15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近半年来,几次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的重大恶性事故连续发生,一次次把“瞒报”这个词眼推到公众的面前。这一系列瞒报事件中,跟以往相比,出现一个新的特征,那就是瞒报不再是厂方、矿主的个体行为,而是以利益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公司、工厂、矿主与当地政府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益集团共同行动。当黑心厂家同时也是纳税大户,当煤矿矿主同时也是官员财源,瞒报便成为不折不扣的“群体性事件”。

  事实上,我国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立法严惩安全事故的瞒报问题。当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特别增加了一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样的规定仍然无法阻止瞒报的团体化、组织化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权力与资本已经结合成千丝万缕的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瞒报的组织化,原因不在法律不健全,不在打击力度不够,根源在于制度有漏洞。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的事故瞒报问题,根本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制度改革,对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在有的地方,某些官员和资本集团构成了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所以,一旦出了事故,公司、厂矿的责任与政府领导的责任密切关联。如果他们共同合作,瞒报成功,那么,自然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他们而言,瞒报的风险虽大,但可以通过行贿上级、封口记者等方式降低风险,公开信息对公共利益有利,但对小圈子利益不利。

  缺乏舆论等有效监督,更是各种安全灾难发生的重要原因。在面对问题的时候,总是有某些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延续着固有的管制思路。在面对瞒报问题的时候,如果媒体的监督能力能够得以保证,使各种安全事故都能得到曝光,并且深挖原因,那么,组织化、集团化的瞒报便可能得到遏制。(本报特约评论员陈壁生)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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