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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政府更当担责

2008年12月29日 16:02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

  旷课、夜不归宿历来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温床之一,因此,强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很重要。此次《条例》中,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规定为违法行为,加重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责任,这对于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进而实施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上,政府、学校等同样负有责任。因为,极少父母愿意放任子女夜不归宿,出现这种现象,除了一些父母确实是工作忙碌或者一时赌气外,相当一部分根本就是家庭破碎或者父母入狱、自暴自弃,抑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祖辈,已经无力监管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是违法行为,只能针对因为工作忙碌或者一时疏忽、赌气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起到作用,而对于那些根本就不能、不愿起到监护作用的人来说,哪怕是法律规定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要将他们投入狱中,恐怕也无济于事。

  正如政府不能在义务教育上放弃承担相关责任一样,政府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同样不能放弃责任。事实上,尽管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责任,但是包括众多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在内,对于政府在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和帮助督促监护人更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就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制定政策以利儿童在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凡在解决不稳定状况或冲突状况中需要帮助的家庭,均应获得必要的服务。”

  政府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应尽的责任有许多,比如及时督促和惩戒那些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监护人;对于不称职的父母等监护人,如果确实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政府应当及时另外指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其家庭已经无法防范其夜不归宿,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另外收容与安置。(杨涛)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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