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范行政处罚:非法偷拍偷录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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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规范行政处罚:非法偷拍偷录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2010年05月14日 13:19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小到交通违章罚款几十元,大到一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百万,行政处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行政处罚该怎么罚?罚多少?是不是执法者一句话,被处罚者就必须接受呢?

  目前《重庆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被逐步规范,这意味着一些随心所欲、滥用职权、“一言堂”等行政处罚现象将被杜绝。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就《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

  限制行政处罚过于自由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由于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素质等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成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随心所欲、滥用权力的借口。因此,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征求意见稿》共6章,46条,其中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该办法,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要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阶次,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

  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将免于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分别列出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其中,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或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等6种情形,当事人将被免予处罚。

  另外,当事人具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可以被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或具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等情形的,将被从轻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对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涉及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安定、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以及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如果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则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将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非法偷拍偷录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程序规范,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对《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以登录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留言,或以来信、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400015);电子信箱:zfjdc@yahoo.cn。(记者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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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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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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