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沉冤昭雪不该靠种种“偶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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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沉冤昭雪不该靠种种“偶然”
2010年05月19日 08: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这样的真相大白,并不取决于体制内的监督、查错管道,而高度依赖于偶然事件。反思赵作海、张志斌案,当直指体制病灶。

  “平冤洗白”因一些极富戏剧性的个案,而再度成为近段时间以来舆论关注的高频词汇。这些冤案苦主中,既包括河南的赵作海,也包括山西的张志斌。

  赵作海案和张志斌案表面看有本质区别。但他们最终都进入了同一个司法体系,和同样的法外程序。赵作海是因“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而平复了冤屈;张志斌则是因为加害人的被双规,而获得了清白。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大同市部分官员因5年前瞒报矿难近日纷纷落马,已被双规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职务期间,曾向民营企业家张志斌索贿200万元未果,于是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

  早在佘祥林案时,就曾有媒体作过假设,如果“被害人”不“死而复生”,佘祥林还会平冤洗白吗?作为“佘祥林第二”的赵作海同样经不起此一问。

  和赵作海案中的当地政法委协调定案不同,张志斌倒是被两级法院判决无罪,理由是“主要定罪证据存在疑问”。但张的无罪,在法院这里只是“疑罪从无”,错案的盖子仍无法揭开。

  事实上,高建勋在制造张志斌冤案后,反而不断得到擢升——“高支队长”荣升为“局长”,全国“五一”劳动奖、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也接踵而来。报道里说,高是被有关人士“力排众议”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后来还成为局党委成员。高既被“众议”,当然有褒有贬,这说明,高的问题乃至违法行为并不是不可发觉。但“有关人士”以其“力”(权力)排除了这些非议,并对高予以提拔。这“有关人士”是谁,至今不为人知。大抵,也要等到他被下一次“矿难瞒报”或其他腐败行径东窗事发,这个谜底才会揭晓。

  显然,这样的真相大白,并不取决于体制内的监督、查错管道,而高度依赖于偶然事件,或依赖于“拔出萝卜带出泥”。今天若要借助赵作海案、张志斌案等冤狱进行反思,当直指体制病灶,而不能仅限于个案洗白。

  不仅是冤案的发现机制上,在冤案的善后机制上,同样存在制度改进的空间。比如在冤案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上,赵作海案的赔偿义务方就是“快刀斩乱麻”,65万元的赔偿款及生活补助款很快送到了赵的手中。当赵作海反悔并要另行提出赔偿之讼时,当地政府又同意增加赔偿金额12万多元,或为赵家再建一幢房子。这种“挤牙膏”式的赔偿,充满了不确定性。一是赔偿义务机关迷失。赵作海案中,错抓错捕错诉错判的公安司法机关自是赔偿主体,而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当地政府也都卷入了赔偿。二是赔偿标准混乱。赵作海反悔要打官司,当地政府就拿出12万元,有何依据依何标准算出这一数额,无从得知。还有多少讨价还价的空间,也无从预判。最终的结果,也许还得看看舆情的反应程度以及当地主要领导的主观意愿。

  而张志斌案引发的国家赔偿却是“山高水长路迢迢”。从2008年二审法院宣布张无罪(此为终审判决)以来,直到2009年底,张志斌才终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各项累计,赔偿金额共计700多万元人民币。对于张志斌提出的5年来公司的盈利损失等共计4764万元的赔偿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分歧仍在,争议未解,赔偿仍然悬搁。

  一个支队长的一次索贿,能轻易摧毁一个企业。因司法腐败而致司法公信的流失,却需要持续的制度化正义来挽回。合理的国家赔偿,应该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合理的个人追偿,也应该令加害人感受到经济上的惩治。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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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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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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