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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教师应具有教育惩戒权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6日 23: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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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想管、不愿管的现象。

  在周洪宇看来,目前对于教育惩戒权没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袁超 北京报道 编辑 刘媛媛)

责任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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