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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开罗宣言》法律效力不容否认

2013年12月02日 17:2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台媒称,12月1日是《开罗宣言》70周年,近月以来纪念馆为此举办特展,台湾外事部门也与台湾政治大学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一切都是因为此事不但对中国现代史,对两岸关系的未来,对台湾的归属,甚至对当前的东海变局,都曾经或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深入探讨。

  台湾《中国时报》12月1日刊发题为《正确解读史实 共建统一史观》的社论。文章称,1943年二次世界大战方殷,中、美、英三国领袖于11月23日至27日齐聚开罗,并在12月1日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主要内容在“日本所窃据的中国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应该归还中国,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亦务必将其驱逐”。

  该宣言后经中、美、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波茨坦公告》,经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舰签署《日本降书》确认,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也是后来处理战后亚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有其政治及法律的拘束力。

  台湾有人士质疑《开罗宣言》,有的质疑宣言的存在、有效,有的说该宣言无人签名,只是新闻公报没有约束力,缺乏法律效果。

  《开罗宣言》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在国际法中,只要官方确认就有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则表明要实行《开罗宣言》。实践证明了《开罗宣言》的效力。

  《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之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两岸应正视与正确解读历史事实,共同构建统一的史观。

【编辑:吴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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