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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代女签合同确认房产 母逝后女起诉

2013年08月21日 10: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为变更户主无奈告父亲及姐姐 经法院调解女儿撤诉

  因工作繁忙,女儿委托母亲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谁知母亲私作主张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母亲逝世后,女儿按继承法规定需要与父亲及姐姐共分房产,为了变更户主、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女儿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的父亲及姐姐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萝岗区法院获悉,本案经法院调解后,女儿最终选择撤诉结案。

  女儿出钱 母代办买卖合同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去年8月开始,邱某多次在萝岗等地看房,最终看中位于萝岗区原墅一街某物业,并于当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但因为工作繁忙,加之经常在外地出差,邱某一直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去年10月,开发商在多次催促邱某办理手续后向其发出了最后通知,称若再不签订合同,就将房屋转售给其他人。一听这话,邱某立马慌神了,千挑万选相中了一套中意的房屋,怎么能拱手相让给别人?于是她立马打电话回家,委托母亲吴某为其代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手续。

  不久后,吴某赶往售楼中心时却被售楼人员告知:合同应由实际购买者亲自签订,否则无效。为了不错失女儿的购房良机,吴某便自作主张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通知女儿交付房款。当时,邱某见手续已办妥,便要丈夫通过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母亲去世 女告父确认房产

  购房手续办理完后,邱某便专心于工作,直到今年春节休假回广州时,邱某向母亲索要合同及购房资料,才知道母亲是以她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此,邱某又气又急,这是不是意味着交房时母亲才是房子名正言顺的拥有者,而自己白交了购房款?邱某立马与母亲找到开发商要求变更主体,却被告知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不能变更。

  今年4月,吴某突然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吴某的丈夫、大女儿及邱某3人都是法定继承人,吴某当初替邱某购买而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首先应作为吴某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吴某的部分再由其丈夫、大女儿和邱某继承。

  为了变更户主、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邱某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的父亲及姐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经过主审法官调解,邱某最终选择撤诉。

  法官说法:

  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 仅有合同上的请求权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当事人进入了一个误区,和多数购房者一样,认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就代表购房人已经取得了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

  实际上,此时的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仅有合同上的请求权,即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证等地权利。

  同时,为了更好的规避签订合同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签订合同前须查看卖房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现房买卖的情况下查看卖房人的房产证,签订合同后须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或在现房买卖的情况下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条件成熟后及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记者章程 通讯员余一帆)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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