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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拒付3.3万元抚养费 女儿维权申请查扣房产

2013年08月23日 14:0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父母离婚,两岁的女儿随母亲生活,但多年来父亲一直不肯支付每月200元的抚养费。2010年,15岁的小薇(化名)将生父告上法庭追讨24万元抚养费,法院判决父亲应支付3.3万元。判决生效两年多之后,小薇依然没拿到钱。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银行划账、查扣房产等手段,成功替小薇追回了抚养费。

  南方日报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唐成

  案情:女儿追讨24万元抚养费

  1997年9月17日,小薇的母亲阿金(化名)与被告阿强(化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薇由母亲抚养,阿强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后小薇一直跟随母亲在东莞居住生活,但被告多年来却一直未支付抚养费。

  小薇称,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开销越来越大,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父亲阿强仍拒绝支付,遂于2010年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从离婚时计算,以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薇成年。小薇的母亲称,阿强经济实力雄厚,曾开办工厂,且被告在中山市有多处物业,租金收入丰厚,故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40000元。

  被告阿强则辩称,早已为女儿买了保险,并按照300元/月底标准足额缴费13年,不应该支付抚养费。阿强还称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现尚欠银行、私人几百万元的债务需偿还,被告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别人,日常靠租金收入维持生活。

  法院判决:子女有权追加抚养费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被告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依法应负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离婚时双方曾约定抚养费标准,但13年来阿强从未支付。

  此外,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为每月200元,但并不妨碍子女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这是因为抚养费应结合原告所居住生活的城市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从离婚时直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阿强在中山市拥有多处房地产,且有经济实力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400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父亲不履约 法院强制执行

  2010年10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从2010年11月起,被告阿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女儿,直到小薇年满十八周岁止。

  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及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3000多元。

  中山市第二法院执行二庭接到执行申请后,迅速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阿强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房产,并从其银行账户上扣划存款2024元。经法官对被执行人做工作,阿强提供了一辆天籁轿车作为担保,并外出筹款,后阿强筹集了31400元的款项,并于日前全部交付给小薇。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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