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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上市”为何迈不开脚步

2013年10月14日 11:15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李晔

  温州市新近发布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本月起允许农房上市流转,此举被视为农村土地改革的再一次冲锋。然而,专为农房等12类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而刚刚挂牌的温州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仍陷“难操作”之困。负责人董文立透露,中心目前只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滩涂等产权交易的服务,但相对“硬骨头”的农房交易数量为零。他告诉记者,农房交易之所以迈不开脚步,从表面上看,是来自社会层面的担心,即一旦出现大面积的农房上市,会冲击商品房市场,打破供需平衡,商品房价面临下跌;但从根本来看,是依附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尚未脱离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框架,因此只能按兵不动。

  据记者了解,农房作为农村集体产权的抵押与变现,在温州已盛行多年。当地大量担保公司中,农房抵押占业务量一成以上很普遍。温州地方政府既要回应农村金融对唤醒农房“沉睡资本”的强烈需求,但又顾忌国家在相关政策领域始终未有大破题,因此对于“农房上市”的口子一直收收放放。去年,温州市政府推出 《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又开始允许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和交易,但规定农房交易仅限“同村”,若出现农房抵押不良贷款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则允许在县域范围内处置。

  自本月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温州市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允许农房抵押和上市交易的再一次明确。然而,落实到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银行等具体操作部门时,观望情绪仍然强烈。苍南县农村合作银行灵溪支行行长黄世华透露,尽管苍南土管局对农房抵押登记“开绿灯”已有2年了,但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对农房抵押贷款鲜有执行。原因在于,农房也是资产,若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资产抵押给银行,一旦出现风险,法院可强制拍卖。但《土地法》又规定了农房依附于宅基地,属农村集体资产,怎可随意拍卖?黄世华介绍,目前法院大多只对同一村集体经济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据了解,为缓解僵局,去年颁布的温州市《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把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农房处置扩大到县域一级,迄今已有3例农房被卖到了“村外”。

  浙江紫莲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戴克明认为,突破“同村”限制盘活农房,可大大提高资金回流农村的速度和使用效率,他建议将农房村内流转上升到乡镇一级,这样就不足以对商品房房价形成较大冲击。不过,董文立介绍,2009年开始,乐清率先允许市域范围内农房交易,4年来已有4396栋农房交易登记,但其中跨村交易的不足一半,且乐清当地商品房房价并未明显下跌,倒是农房受益了。董文立认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提升农房价值并为农村金融注入活力,更重要的是突破农房交易流转中所有制的政策藩篱,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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